兩部委聯(lián)合發(fā)文力推部分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近日印發(fā)《關于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務事項從“直供”轉為“購買”。
《意見》指出,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務事項從“直接提供”轉為“購買服務”,按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有利 于促進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激發(fā)市場活力,實現公共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調動 社會力量參與交通運輸領域治理、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積極性,構建多層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市場供給體系。
《意見》還對此項工作的執(zhí)行做了規(guī)定,明確了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程序、資金管理、績效管理等內容。其中要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路水路 交通運輸服務的主體為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單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路水路交通 運輸服務能力,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yè)的事業(yè)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 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機構等社會力量。購買內容包括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或者應當由行政事業(yè)單位直接 提供的服務項目外的公路服務事項、水路服務事項、運輸服務事項、事務管理事項等。
在購買程序方面,《意見》強調,購買主體應按照方式靈活、程序規(guī)范、競爭有序、講求績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機制。公路水路交通運 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guī)定,統(tǒng)一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購買主體根據服務的內容和特點、社會力量市場發(fā)育程度、各單位實際等因素,依法采 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加強政府與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合作,嚴禁轉包行為。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 公開服務需求信息,鼓勵社會機構積極參與,選擇最佳項目方案。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 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對于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xù)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資金能夠保障 的前提下,購買主體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建立健全以項目預算、信息發(fā)布、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jiān)管、績效評價、費用支付等為主 要內容的規(guī)范的服務購買流程。加強對承接主體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jiān)管及對履約情況和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鼓勵引入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工作。
《意見》還明確,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交通運輸部門管理職能相匹配、與交通運輸發(fā)展水平相適 應、高效合理的交通運輸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服務質量和水平顯著提高。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應遵循積極穩(wěn)妥,有序實施;科學規(guī) 范,注重實效;公開擇優(yōu),動態(tài)調整;改革創(chuàng)新,總結提升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