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采購處副處長王周歡全面細致講解74號令
非招標方式適用四類情形
根據(jù)74號令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四種情形之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具體來看: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 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三是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四是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 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很可能會提高。當然,具體的標準還需結合各地實際來制定。
適用范圍包括工程采購
根據(jù)74號令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適用該辦法。與《政府采購法》相比,74號令擴大了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實踐中政府采購工程也有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情況,難以適用《招標投標法》,但《政府采購法》對此又沒有規(guī)定,74號令作出補充性規(guī)定,與上位法不存在沖突和矛盾。
具體來說,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74號令的規(guī)定進行采購:一是不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 建設項目范圍的政府采購工程;二是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但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政府 采購工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第八十四 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所以,74號令將工程采購納入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規(guī)范范 疇。
工程采購有四種情形可以不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需要采用不可 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標 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申請變更采購方式須論證
申請變更采訪方式,須提交以下材料: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因招標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還需提交有關發(fā)布招標公告以及招標情況、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等材料。與《政府采購法》相比,這是74號令中新的規(guī)定。
限制采購人推薦供應商比例
在供應商選擇方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qū)和行業(yè)封鎖。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
不能重新組織專家評審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定成交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 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 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xiàn)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xiàn)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供應商拒簽合同不能再參加采購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74號令出臺前,上海市就出現(xiàn)過這樣的案例,成交供應商覺得報價不合適,就拒絕簽訂采購合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后,該供應商又來參加,當時因為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不便拒絕。74號令有了這樣的規(guī)定,以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就可以拒絕其參加。
重新招標未能成立可用競談
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非采購人所 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 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盡量避免供應商中途退出談判
74號令規(guī)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jù)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供應商的保證金。允許供應商中途退出談判而且退還保證金,可能會導致供應商隨意退出談判,進而出現(xiàn)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問題。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談判中應當盡可能避免這種情況出現(xiàn),例如同供應商單獨進行談判,避免其知曉其他供應商的報價進而放棄繼續(xù)參與談判,保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都能提交最終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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